党费收缴制度 一、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向所在党小组交纳党费,或直接向支部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交、预交或补交。补交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党支部确定一名党费收缴人员,一般为支委组织委员或副书记。 三、党支部每年初要对每个党员的党费上交额度进行核定,并按月收取党费。党支部要建立党费明细账,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交纳一次党费,并公示党费收缴情况。 四、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 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1、2规定交纳党费。 4.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一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流动党员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缴纳党费,并向现工作单位党支部出具党费缴纳凭据。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五、党支部要经常向党员宣传交纳党费的意义,增强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 六、鼓励党员通过交纳特殊党费的形式表达爱心,捐款支援灾区建设和帮助困难群众。 七、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应及时提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动脱党处理。 八、要加强对党费的管理。党小组长和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均应建账管理造册上报,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其资料。党支部每年12月30日前,要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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