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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时间:2016-07-19    信息来源:    作者:      点击:18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围墙(档),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为载体,以路牌、灯箱、牌匾、橱窗、布幅、霓虹灯、电子屏幕、气球、气模、绘画、实物造型设施、宣传车、印刷品等形式,书写、张贴、悬挂设置的独立式或附属式商业广告、公益性宣传广告等。

第三条  在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东起四十里铺平镇桥,西至崆峒聚仙桥,南起南山高压线,北至北山根区域范围)设置户外广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设置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街景协调。户外广告发布的内容应当健康、真实、合法。

第五条  平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标准的草拟;负责中心城市立柱广告、建筑物顶部及立面广告、城市道路(桥梁)广告和电子显示装置、门店招牌、宣传车、布幅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管,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负责行使上述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负责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临时性商务、促销活动的审批、监督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的审查和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六条  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执法局会同市规划局结合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报市城市规划土地建设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由市执法局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编制,报市城市规划国土地建设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明确城市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控制性要求,明确户外广告设施体量、造型、色彩要求,明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与公益宣传设施的配比。公益宣传所占面积或者时间不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10%。

第七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程序办理。

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时,应当向社会公示,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其他相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批设或变相批设户外广告。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人民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登记手续,未经许可、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实行由市执法局统一受理,抄送相关单位审查和限时办结、效能监察的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与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立面效果图(以设置广告设施原景为背景);

(五)户外广告制作说明、设计安装施工图及设施安全维护措施;

(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执法局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执法局转来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申请人补充,修改材料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执法局。市执法局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市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许可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执法局提出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设置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行各类商品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临时性商务活动或者悬挂标语、横幅、条幅进行进行促销宣传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举办。

举办人应当在10日前向崆峒区执法局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崆峒区执法局应当在受理举办商务促销活动申请后7日内,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一般应控制在3日以内,最长不得超过7日。

第十九条  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规划区公路两侧、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等公共资源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实行广告位拍卖竞得。拍卖方案由市执法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对零星、单一设置的户外广告牌、灯箱、电子显示装置、路名牌、站牌、门头(店面)招牌等户外广告,实行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市执法局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 设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

(二)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美化亮化相结合;

(三)按照许可文件标明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色彩、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等要求进行设置;

(四)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五)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六)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布幅、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经许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户外广告设置者不得擅自变更设置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设置;设置门头招牌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设置;建筑物立面装修的门头招牌在建筑物装饰装修竣工之日同期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的由市执法局责令设置者限期完成设置,限期内未完成设置的,视为主动放弃设置权,原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同时失效。

第二十六条  设置门头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标识,不得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二)不得影响规划许可的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得妨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以及结构安全;

(三)与建(构)筑物本身及相邻门头牌匾、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当比例适当、和谐统一;

(四)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门头招牌应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经市执法局审查批准后制作。

(五)设置人因歇业、解散或者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经许可设置的门头牌匾,并在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拆除。

(六)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提出门头牌匾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执法局审批后设置。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完工后,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符合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和牢固。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损坏的,应当在三日内修复。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设置人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在7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商务促销活动设置的设施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后2日内予以拆除。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原广告设置者,并适当补偿经济损失。由广告设置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通过验收后,应当在60日内发布广告;逾期未发布商业广告或者连续60日未发布商业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

设置的公益宣传设施通过验收后,应当在30日内发布公益宣传广告。

第三十二条  城管执法、工商、规划、住建、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及时发现户外广告设置发布中的问题,督促设置人及时更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在桥梁、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由市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广告设施,由市执法局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内容发布过程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对户外广告设施未及时维护、更新,致使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户外广告发布者在设置广告或更换版面以及在发布广告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责任,由发布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审查、户外广告设置和户外广告登记的申请,在规定时限内既不办理又不作书面答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市执法局要切实加强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指导和协调。同时,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作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对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已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按本办法办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设置的,如果符合规划要求,允许保留,限期补办审批、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07年9月29日发布的《平凉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