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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17-07-18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部    作者:      点击:1929


近日,平凉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显示,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自2017年6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崆峒区、平凉工业园区(二类地区)15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6.5元);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三类地区)15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9元)。(人力资源部供稿)

 

附: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46号),现将调整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崆峒区、平凉工业园区(二类地区):15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6.5元);

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三类地区):15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9元)。

以上调整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转载自平凉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