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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文明单位测评细则

时间:2022-11-04    信息来源:平凉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点击:1014


  

一、为规范市级文明单位考核测评工作,提高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水平,参照《甘肃省文明单位测评细则》(2020年版),制订本细则。

二、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测评细则共设置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两大项目,5项测评内容,25条测评标准,满分为100分。采用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听取汇报三种方法进行测评。

三、市级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依据《平凉市文明单位测评细则》经测评产生。

四、申报单位申报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单位:1.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2.领导班子成员两名(含)以上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3.单位或单位法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4.员工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不超过500人的单位,有3人(含)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超过500人的单位,有5‰(含)以上的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5.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6.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7.发生负面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8.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黄毒赌”案件;9.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邪教活动;10.创建工作滑坡严重,失去示范引领作用;11.发生严重道德失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恶性事件或案件;12.发生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扰民行为等问题。

五、被测评单位提供的档案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提供的档案材料应为测评前两个年度的资料;2. 档案资料为电子文档或纸质文件;3. 档案资料须按“测评项目”分类编辑或装订成册,并按“测评内容”编写目录,注明页码;4. 被测评单位不便涉及某项指标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六、本细则由平凉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说明和解释。